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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琳
選任辯護人 邱柏誠律師
張思瀚律師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胡白玫
選任辯護人 郭香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李俊琳、胡白玫涉嫌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 年8 月23日宣判。
被告李俊琳及其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8 月12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提出足以影響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相當證據,是本案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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