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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5號
原 告 薛嘉鈞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 8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怡君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薛嘉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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