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附民,654,2019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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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楊哲泓
被 告 彭省偉
宗尚賢
王藤諺
陳后軒
戴瑞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等起訴書所載,原告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之被害人,而檢察官就原告被害之犯行,僅起訴陳威君、洪明安及曹皓惟,其餘被告彭省偉、宗尚賢、王藤諺、陳后軒、戴瑞彰等5名被告並未在起訴範圍,亦即原告受損害與被告彭省偉、宗尚賢、王藤諺、陳后軒、戴瑞彰等無關,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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