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龍俐君
被 告 吳正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