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交附民,53,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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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李政鴻

被 告 游世翔

上列被告因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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