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侵附民,15,2019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0000-000000H(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H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李忠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侵訴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