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侵附民,18,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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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周弘洛律師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丙○○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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