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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0000-0000000
被 告 周尚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7 年度侵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併參)。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8 日以107 年度侵訴字第4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0000甲0000000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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