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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鎮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綠色乾燥植株壹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貳貳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政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108 年7 月6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惟扣案之綠色乾燥植株1 袋(驗餘淨重1.2202公克)經檢驗後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民航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於106 年6 月27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7 月7 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6 年上職議字第8396號駁回職權送再議確定,而於108 年7 月6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惟扣案之綠色乾燥植株1 袋(驗前淨重1.2250公克、取樣0.0048公克、驗餘淨重1.2202公克;
扣案清單:106 年度青字第1242號),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民航醫務中心取樣0.0048公克,採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為鑑定後,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而四氫大麻酚即為大麻主成分之一等情,有民航醫務中心106 年5 月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卷第49頁)。
是以,扣案之綠色乾燥植株1 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綠色乾燥植株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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