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54,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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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彥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為(或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處分緩起訴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106 年4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足憑;

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是該包裝袋或吸食器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袋(實秤毛重1.124 公克,驗前淨重0.│
│    │非他命(白色結晶│833 公克,取樣鑑驗0.0004公克,驗餘淨│
│    │)              │重0.8326公克,含包裝袋1 個)        │
├──┼────────┼──────────────────┤
│2   │第二級毒品MDMA(│1 袋(驗前淨重0.151 公克,取樣鑑驗0.│
│    │黃色錠劑碎塊)  │0332公克,驗餘淨重0.1178公克,含包裝│
│    │                │袋1 個)                            │
├──┼────────┼──────────────────┤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1組                                 │
│    │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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