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62,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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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毅宸(原名石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柒柒柒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毅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8月1日確定,並於108年7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777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8月1日確定,並於108年7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二)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777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其內殘渣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採證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件附卷可憑。

是上開扣案毒品,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則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因於客觀上亦無法將其內毒品殘渣與吸食器本身完全析離,是該吸食器應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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