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80,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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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晟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58號、107年度偵字第11326號、107年度偵字第15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貳級毒品MDMA成分之結晶檢品壹包(驗餘淨重拾參點捌柒公克,含外包裝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晟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結晶1包經送驗,檢出含MDMA成分,屬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15457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5600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結晶檢品1包(驗餘淨重13.87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066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上述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可認與MDMA無法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

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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