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聲沒,191,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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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191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子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調偵字第303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2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V」商標之斜背包、購物袋各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子睿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3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斜背包、購物袋各1 只(以下簡稱背包2 只),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3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背包2 只所示之商標,乃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76頁);

且扣案之背包2 只經鑑定結果:經查,該斜背包及購物袋商品之皮革質量與LV真品標準不符;

包裝材料包括防塵袋的形式、顏色和質量與LV真品標準不符;

做工手藝與LV真品標準不符,故判斷為仿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委由吳媚娜提出105 年10月14日之鑑定報告書、吳媚娜提供之侵權案例調查報告、委任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見偵卷第29至72、73至76、78至79頁;

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調偵字第3038號卷,以下簡稱調偵卷,第31、137 至140 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背包2 只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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