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聲沒,198,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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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198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鴻益



黃聖凱


江美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5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2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特耐世」商標之金屬切割機圓鉅片陸佰柒拾壹片暨包裝盒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3 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54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269 號駁回再議而確定。

而扣案之仿冒「特耐世」商標之金屬切割機圓鉅片671 片暨包裝盒(以下簡稱系爭商品暨包裝盒),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54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269 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之系爭商品暨包裝盒所示之商標,乃吳紹緯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3544號卷,以下簡稱偵字卷,第261 頁);

且扣案之系爭商品暨包裝盒經鑑定結果:系爭包裝盒未經授權,卻與經授權之正品包裝盒之相似度除顏色外印刷幾乎一樣;

系爭商品內印刷未經授權之「UZ-017」及「順立總代理」字樣,正品字樣則為「UZ-012」及「永嶸五金」;

系爭商品版面與鎢鋼材質均為較劣等鋼材製造,鋸齒研磨角度也非專業設計之角度,使用時較易斷裂,壽命短,且商品來源不明,故判斷為仿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權人吳紹緯提出106 年12月26日之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5至21、25至31、45至51、121 至125 、163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案之系爭商品暨包裝盒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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