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聲沒,20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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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芯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690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芯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6904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確定,並於108 年8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耳環1 對,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芯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690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耳環1 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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