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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心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436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心瑜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4361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確定,並於108 年8 月8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4361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8 月9 日確定,並於108 年8 月8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非商標權人生產製造,亦非其授權製作之商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證明書、扣案物照片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合計1 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 │扣押目錄表、清│
│ │名稱 │/審定號│數量 │ │單之卷證位置 │
├──────┼────┼────┼─────┼───────┼───────┤
│商標圖樣(圖│瑞士商香│00000000│仿冒之耳環│1.商標資料(見│1.扣押物品目錄│
│樣見偵14361 │奈兒股份│ │1 對 │ 偵14361 卷第│ 對照表(見偵│
│卷第29頁) │有限公司│ │ │ 29頁) │ 14361 卷第45│
│ │ │ │ │2.鑑定證明書(│ 頁) │
│ │ │ │ │ 見偵14361 卷│2.扣押物品清單│
│ │ │ │ │ 第31頁)。 │ (見執聲1549│
│ │ │ │ │3.扣案之仿冒物│ 卷第2 頁) │
│ │ │ │ │ 品照片(見偵│ │
│ │ │ │ │ 14631 卷第45│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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