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交附民,121,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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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翁子翔
被 告 李永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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