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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孫躍菊
被 告 林進發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4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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