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健韋
施漢揚
簡廷衛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50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健韋、施漢揚、簡廷衛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 人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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