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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慶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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