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弘文
選任辯護人 賴國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參拾壹萬壹仟壹佰元」應更正為「參拾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
事實與理由欄三、⒉「88900元」應更正為「91855元」、「311100元」應更正為「308145元」。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