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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崇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60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8年度審易字第158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崇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並應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黃湘瀕新臺
幣伍仟元至滿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止,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楊崇德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崇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而被告基於同一詐欺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對同一被害人黃湘瀕之同一財產持有法益侵害,屬接續犯,僅論1 罪即可。
爰審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本案告訴人受害程度、雙方已經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並與告訴人黃湘瀕達成分期賠償告訴人損害共新臺幣(下同)97萬4391元之合意,有本院民國108年7 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
且經本院斟酌告訴人權益之保障,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上述向被害人黃湘瀕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而被害人黃湘瀕亦知悉5 年緩刑期間僅能督促被告償還約30萬元之損害,剩餘將近60萬元,只能依下述民事相關法規強制執行。
爰據雙方合意之條件,依同條第2項第3款,併予宣告令被告應自108年8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匯款5000元,匯入中華郵政公司,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湘瀕之帳戶中,分期向告訴人支付總額97萬4391元之損害賠償。
又此部分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另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至於有關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部分,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且告訴人同意如主文所示之和解條件,兼之刑事判決主文中有關分期付款之附條件緩刑,具有執行名義已如上述,對告訴人債權滿足有實質助益,故不予宣告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2603號
被 告 楊崇德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崇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10月初某時起,先向黃湘瀕佯稱:有朋友投資運動彩券很厲害,每週五發放紅利,可獲利約本金18%至40%不等之報酬云云,使黃湘瀕誤信並依照楊崇德指示交付款項後,楊崇德再陸續以投資運動彩券需要開設虛擬帳戶、繳納帳戶開設金、投資模式改為投資水錢等理由云云,致黃湘瀕陷於錯誤,而自104年10月30日起,於附表1所示日期,依照楊崇德指示之交款方式,將如附表1所示款項交予楊崇德,至107年5月21日止共計交付楊崇德新臺幣(下同)97萬4,391元,嗣後楊崇德未能依約支付投資報酬,藉故推延,黃湘瀕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湘瀕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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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楊崇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邀約告訴人黃湘瀕投│
│ │之供述 │資運動彩券、開設虛擬帳│
│ │ │戶投資、收取告訴人所交│
│ │ │付如附表1所示投資款項 │
│ │ │之事實。 │
├──┼────────────┼───────────┤
│2 │告訴人黃湘瀕於警詢及偵查│1. 佐證遭被告詐欺之犯 │
│ │中之指訴 │ 罪事實。 │
│ │ │2.總投資額是97萬4,391 │
│ │ │ 元,另被告曾代墊款項│
│ │ │ 計3萬1,700元、被告曾│
│ │ │ 支付予黃湘瀕之投資獲│
│ │ │ 利共計4萬6,900元之事│
│ │ │ 實。 │
├──┼────────────┼───────────┤
│3 │告訴人與被告間Line通訊軟│被告向告訴人施用詐術詐│
│ │體對話截圖 │取款項之事實。 │
├──┼────────────┼───────────┤
│4 │告訴人黃湘瀕中國信託商業│1.被告詐欺取財之事實。│
│ │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存摺內頁│2.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編│
│ │影本 │ 號157、158、159、161│
│ │ │ 、164、167、171、173│
│ │ │ 、174、178、180、183│
│ │ │ 至186、188、190所示 │
│ │ │ 款項之事實。 │
├──┼────────────┼───────────┤
│5 │告訴人黃湘瀕台北富邦商業│被告詐欺取財之事實。 │
│ │銀行西松分行帳戶存摺內頁│ │
│ │影本 │ │
├──┼────────────┼───────────┤
│6 │告訴人黃湘瀕基隆孝三被告│被告詐欺取財之事實。 │
│ │郵局帳戶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
├──┼────────────┼───────────┤
│7 │告訴人黃湘瀕台灣銀行帳戶│被告詐欺取財之事實。 │
│ │存摺內頁影本 │ │
├──┼────────────┼───────────┤
│8 │附表編號8、10、22、23、 │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編號│
│ │24、56、57、83、92、93、│8、10、22、23、24、56 │
│ │126所示款項之郵局存款收 │、57、83、92、93、126 │
│ │執聯 │所示款項之事實。 │
├──┼────────────┼───────────┤
│9 │附表編號100至106、108、 │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 1 │
│ │110、112、113、125、148 │編號100至106、108、110│
│ │、150、162、163、16、166│、112、113、125、148、│
│ │、168至170、172、176、 │150、162、163、16、166│
│ │179、181、182、187、189 │、168至170、172、176、│
│ │所示之7 -11超商代收款專 │179、181、182、187、 │
│ │繳款證明 │189所示款項之事實。 │
├──┼────────────┼───────────┤
│10 │被告寄給告訴人之電子郵件│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編號│
│ │(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9 │18所示款項之事實。 │
│ │日) │ │
├──┼────────────┼───────────┤
│11 │被告107年5月29日切結書 │1. 被告向告訴人詐欺取 │
│ │ │ 財之事實。 │
│ │ │2. 被告使用黃湘瀕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 │
│ │ │ 事實。 │
├──┼────────────┼───────────┤
│1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 1 │
│ │108年4月3日元銀字第 │編號29至33、35至38、41│
│ │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帳號│、43、45、46、49、51、│
│ │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52、54、65、68、80所示│
│ │資料與交易明細 │款項之事實。 │
├──┼────────────┼───────────┤
│1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1編 │
│ │會款處理中心108年3月27日│號114至118所示款項之事│
│ │上票字第1080007503號函暨│實。 │
│ │虛擬帳號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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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8年3│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 1 │
│ │月29日作心詢字第 │編號145至147、149、151│
│ │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帳號│、153、154、155、177所│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示款項之事實。 │
│ │資料與交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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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編號│
│ │108年3月29日京城數業字第│121所示款項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帳號│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料與交易明細 │ │
├──┼────────────┼───────────┤
│1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 1 │
│ │公司中山分行108年4月9日 │編號58、67、71、74至76│
│ │北富銀中山字第0000000000│、78、84、94至99、105 │
│ │號函暨被告帳號 │、107、109、111、122、│
│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124、128至130、132、 │
│ │料與交易明細 │134、138、143、152、 │
│ │ │156所示款項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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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8│佐證被告詐取如附表 1 │
│ │年3月27日儲字第 │編號1至3、5、6、8至13 │
│ │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帳號│、15至28、34、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39、40、42、44、47、48│
│ │資料與交易明細 │、50、53、55至57、59、│
│ │ │60、64、66、72、73、77│
│ │ │、79、81至83、85至93、│
│ │ │119、120、126、127、 │
│ │ │131、133、135、136、 │
│ │ │137、139至142、144、 │
│ │ │160、175所示款項之事實│
│ │ │。 │
├──┼────────────┼───────────┤
│ 18 │告訴人黃湘瀕匯款明細表 │黃湘瀕遭詐騙之總投資額│
│ │ │是97萬4,391元,期間被 │
│ │ │告曾代墊投資款項計3萬 │
│ │ │1,700元、被告曾支付予 │
│ │ │黃湘瀕之投資獲利共計4 │
│ │ │萬6,900元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明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耀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時間 │金額 │轉帳/現金 │轉入銀行 │
├──┼────┼────┼──────┼───────────┤
│1 │0000000 │$20,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 │0000000 │$30,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3 │0000000 │$100,000│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4 │0000000 │$10,000 │現金交付 │ │
├──┼────┼────┼──────┼───────────┤
│5 │0000000 │$10,0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6 │0000000 │$7,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7 │0000000 │$7,500 │楊崇德代墊款│ │
├──┼────┼────┼──────┼───────────┤
│8 │0000000 │$1,0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9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0 │0000000 │$3,2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1 │0000000 │$3,2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2 │0000000 │$1,6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3 │0000000 │$1,6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4 │0000000 │$1,200 │楊崇德代墊款│ │
├──┼────┼────┼──────┼───────────┤
│15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 │ │ │ │
├──┼────┼────┼──────┼───────────┤
│16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7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8 │0000000 │$6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9 │0000000 │$6,4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0 │0000000 │$10,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1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2 │0000000 │$5,0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3 │0000000 │$2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4 │0000000 │$4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5 │0000000 │$10,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6 │0000000 │$6,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7 │0000000 │$1,4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8 │0000000 │$6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29 │ 0000000│$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30 │0000000 │$5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31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32 │0000000 │$7,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33 │0000000 │$1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34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35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36 │0000000 │$3,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37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38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39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40 │0000000 │$6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41 │0000000 │$6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42 │0000000 │$1,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43 │0000000 │$1,5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44 │0000000 │$1,4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45 │0000000 │$5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46 │0000000 │$5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47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48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49 │0000000 │$3,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50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51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52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53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54 │0000000 │$3,326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55 │0000000 │$5,025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56 │0000000 │$3,0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57 │0000000 │$10,0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58 │0000000 │$2,9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59 │0000000 │$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60 │0000000 │$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61 │0000000 │$26,500 │現金交付 │ │
├──┼────┼────┼──────┼───────────┤
│62 │0000000 │$23,000 │楊崇德代墊款│ │
├──┼────┼────┼──────┼───────────┤
│63 │0000000 │$1,000 │現金 │ │
├──┼────┼────┼──────┼───────────┤
│64 │0000000 │$6,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65 │0000000 │$10,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66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67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68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69 │0000000 │$45,000 │現金交付 │ │
├──┼────┼────┼──────┼───────────┤
│70 │0000000 │$26,000 │現金交付 │ │
├──┼────┼────┼──────┼───────────┤
│71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72 │0000000 │$1,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73 │0000000 │$1,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74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75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76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77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78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79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80 │0000000 │$3,000 │轉帳 │附表2編號2被告元大銀行│
│ │ │ │ │帳戶 │
├──┼────┼────┼──────┼───────────┤
│81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82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83 │0000000 │$2,0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84 │0000000 │$1,8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85 │0000000 │$2,3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86 │0000000 │$2,3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87 │0000000 │$3,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88 │0000000 │$3,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89 │0000000 │$1,201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90 │0000000 │$1,202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91 │0000000 │$2,246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92 │0000000 │$1,2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93 │0000000 │$9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94 │0000000 │$18,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95 │0000000 │$6,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96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97 │0000000 │$1,1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98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99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00 │0000000 │$1,000 │7-11 │ │
├──┼────┼────┼──────┼───────────┤
│101 │0000000 │$500 │7-11 │ │
├──┼────┼────┼──────┼───────────┤
│102 │0000000 │$500 │7-11 │ │
├──┼────┼────┼──────┼───────────┤
│103 │0000000 │$500 │7-11 │ │
├──┼────┼────┼──────┼───────────┤
│104 │0000000 │$500 │7-11 │ │
├──┼────┼────┼──────┼───────────┤
│105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 2 編號 3 被告台北│
│ │ │ │ │富邦銀行帳戶 │
│ │ │ │ │ │
├──┼────┼────┼──────┼───────────┤
│106 │0000000 │$2,000 │7-11 │ │
├──┼────┼────┼──────┼───────────┤
│107 │0000000 │$3,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08 │0000000 │$5,000 │7-11 │ │
├──┼────┼────┼──────┼───────────┤
│109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10 │0000000 │$3,000 │7-11 │ │
├──┼────┼────┼──────┼───────────┤
│111 │0000000 │$7,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12 │0000000 │$5,000 │7-11 │ │
├──┼────┼────┼──────┼───────────┤
│113 │0000000 │$3,000 │7-11 │ │
├──┼────┼────┼──────┼───────────┤
│114 │0000000 │$3,000 │轉帳 │虛擬帳戶 │
├──┼────┼────┼──────┼───────────┤
│115 │0000000 │$5,000 │轉帳 │虛擬帳戶 │
├──┼────┼────┼──────┼───────────┤
│116 │0000000 │$2,500 │轉帳 │虛擬帳戶 │
├──┼────┼────┼──────┼───────────┤
│117 │0000000 │$2,500 │轉帳 │虛擬帳戶 │
├──┼────┼────┼──────┼───────────┤
│118 │0000000 │$3,000 │轉帳 │虛擬帳戶 │
├──┼────┼────┼──────┼───────────┤
│119 │0000000 │$4,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20 │0000000 │$6,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21 │0000000 │$6,100 │轉帳 │附表2編號5被告指定之京│
│ │ │ │ │城銀行帳戶 │
├──┼────┼────┼──────┼───────────┤
│122 │0000000 │$9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23 │0000000 │$100,000│現金 │ │
├──┼────┼────┼──────┼───────────┤
│124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25 │0000000 │$500 │7-11 │ │
├──┼────┼────┼──────┼───────────┤
│126 │0000000 │$2,500 │無摺存款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27 │0000000 │$3,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28 │0000000 │$5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29 │0000000 │$3,2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30 │0000000 │$3,3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31 │0000000 │$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32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33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34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35 │0000000 │$998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36 │0000000 │$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37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38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39 │0000000 │$1,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40 │0000000 │$1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41 │0000000 │$2,5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42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43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44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45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46 │0000000 │$5,000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47 │0000000 │$1,000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48 │0000000 │$1,000 │7-11 │ │
├──┼────┼────┼──────┼───────────┤
│149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50 │0000000 │$1,000 │7-11 │ │
├──┼────┼────┼──────┼───────────┤
│151 │0000000 │$9,995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52 │0000000 │$5,002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53 │0000000 │$5,001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54 │0000000 │$400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55 │0000000 │$4,000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56 │0000000 │$2,000 │轉帳 │附表2編號3被告台北富邦│
│ │ │ │ │銀行帳戶 │
├──┼────┼────┼──────┼───────────┤
│157 │0000000 │$2,500 │現金存入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58 │0000000 │$2,0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59 │0000000 │$30,000 │現金存入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60 │0000000 │$1,500 │轉帳 │附表 2 編號 1 被告郵局│
│ │ │ │ │帳戶 │
│ │ │ │ │ │
├──┼────┼────┼──────┼───────────┤
│161 │0000000 │$1,5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62 │0000000 │$2,000 │7-11 │ │
├──┼────┼────┼──────┼───────────┤
│163 │0000000 │$2,000 │7-11 │ │
├──┼────┼────┼──────┼───────────┤
│164 │0000000 │$3,0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65 │0000000 │$1,000 │7-11 │ │
├──┼────┼────┼──────┼───────────┤
│166 │0000000 │$1,000 │7-11 │ │
├──┼────┼────┼──────┼───────────┤
│167 │0000000 │$2,0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68 │0000000 │$2,000 │7-11 │ │
├──┼────┼────┼──────┼───────────┤
│169 │0000000 │$2,000 │7-11 │ │
├──┼────┼────┼──────┼───────────┤
│170 │0000000 │$1,500 │7-11 │ │
├──┼────┼────┼──────┼───────────┤
│171 │0000000 │$3,5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72 │0000000 │$2,000 │7-11 │ │
├──┼────┼────┼──────┼───────────┤
│173 │0000000 │$1,0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74 │0000000 │$10,000 │現金存入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75 │0000000 │$10,000 │轉帳 │附表2編號1被告郵局帳戶│
├──┼────┼────┼──────┼───────────┤
│176 │0000000 │$1,000 │7-11 │ │
├──┼────┼────┼──────┼───────────┤
│177 │0000000 │$10,000 │轉帳 │附表2編號4被告永豐銀行│
│ │ │ │ │帳戶 │
├──┼────┼────┼──────┼───────────┤
│178 │0000000 │$10,000 │現金存入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79 │0000000 │$5,000 │7-11 │ │
├──┼────┼────┼──────┼───────────┤
│180 │0000000 │$5,000 │現金存入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81 │0000000 │$1,000 │7-11 │ │
├──┼────┼────┼──────┼───────────┤
│182 │0000000 │$1,000 │7-11 │ │
├──┼────┼────┼──────┼───────────┤
│183 │0000000 │$12,500 │現金存入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84 │00000000│$5,0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85 │00000000│$5,0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86 │0000000 │$10,0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87 │0000000 │$2,500 │7-11 │ │
├──┼────┼────┼──────┼───────────┤
│188 │0000000 │$995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189 │0000000 │$5,000 │7-11 │ │
├──┼────┼────┼──────┼───────────┤
│190 │0000000 │$1,500 │轉帳 │黃湘瀕中國信託帳戶 │
└──┴────┴────┴──────┴───────────┘
共計97萬4391元
附表2:
┌───┬──────────────────┬───────────┬────┐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戶名 │
├───┼──────────────────┼───────────┼────┤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東信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楊崇德 │
├───┼──────────────────┼───────────┼────┤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楊崇德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楊崇德 │
├───┼──────────────────┼───────────┼────┤
│4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楊崇德 │
├───┼──────────────────┼───────────┼────┤
│5 │京城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姜叡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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