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訴緝,58,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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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駿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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