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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旭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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