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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031號
原 告 簡意濤
被 告 蘇水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5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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