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附民,1109,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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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109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興芳門市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威
被 告 連維傑
上列被告連維傑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687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簡字第152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統一超商興芳門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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