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附民,1126,2019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126號
原 告 陳品儒
被 告 陶素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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