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提,40,2019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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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提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顏溪源
選任辯護人 廖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8 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翁儀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
│主文欄│廖溪源  │顏溪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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