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撤緩,116,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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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志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1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應賠償被害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07年1月10日判決確定。

惟受刑人僅支付24000元,與應給付之金額顯有落差,被害人亦具狀請求撤銷緩刑之宣告,是聲請人認受刑人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而有「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略以: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

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是以,受刑人縱有違反緩刑負擔之情節,法官仍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及該行為是否確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程度,以決定是否撤銷緩刑,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8日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應賠償張添義、湯麗晶10萬元,自107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以前給付新臺幣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該案於107年1月1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聲請意旨固以受刑人未依判決所定緩刑條件履行,迄今只支付24000元,與應給付之金額顯有落差,且被害人亦請求撤銷緩刑,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語。

然而:1、關於未履刑緩刑條件之原因,受刑人主張其在107年間失業2至3個月,父親又於108年2月入監,因此每月皆需寄送3至5千元零用金到監所給父親,以至未能按時賠償(本院卷第36-37頁)等語。

而經本院查詢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及其父潘瑞益之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43-47頁),潘瑞益確因公共危險案件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2月20日入監服刑,是認受刑人所稱上開無法賠償給被害人之原因,並非虛構。

復由被害人提出之聲請狀及存摺明細所載,受刑人自107年1月起至同年8月皆按月匯款(合計共24000元),可見受刑人在107年8月底前確有遵期給付,故受刑人所稱並非無故不履行緩刑條件,亦非無據。

2、受刑人既有上述失業而無收入以及父親入獄致增加支出,以致無法依緩刑所附條件履行,且於此等變故發生前,均遵期匯款而無拖欠之事,足見除因上開突發狀況無法給付賠償外,受刑人確曾有積極履行前開確定判決所諭知緩刑所附條件之意願。

況受刑人當庭表示「現在已有穩定工作,月入最多2萬元,願意先匯款1萬元給被害人,接下來按月匯款3至5千元」(本院卷第37頁),復匯款1萬3千元予被害人,被害人亦稱「有收到上述款項,可以接受被告慢慢分期給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本院卷第55頁),是受刑人縱曾有未按前開緩刑所附條件履行賠償之情,尚難認屬於「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之情,而該當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要件。

(三)綜上所述,聲請意旨主張受刑人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其舉證尚有不足,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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