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易,821,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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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焉輝


選任辯護人 江淑卿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焉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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