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簡附民,55,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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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昕
法定代理人 邱佳敏

被 告 張凱蓁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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