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簡,1884,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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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張美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累犯」2字及理由欄第二、第三點有關累犯之說明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依被告前案記錄所載,被告除本件竊盜案件外,並無其他前科記錄,故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2字及理由欄第二、第三點有關累犯之說明均屬誤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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