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簡,2023,2019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紹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5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紹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之麻將壹副、麻將牌尺肆支、搬風骰子壹顆、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紹磊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意,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17時許起至18時某分許止,提供其位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0 號2 樓住處作為賭博場所,並準備麻將、搬風骰子、麻將牌尺等賭具,供友人以麻將對賭,賭博方式為每臺新臺幣(下同)20元、每底100 元,自摸者需支付抽頭金50元,每將(東南西北風輪流做莊完,4 圈俗稱1 將)共抽頭5 次,抽頭金歸林紹磊所有,以此方式營利。

嗣於108 年6 月14日19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在上址當場查獲劉萬國、徐翊棠、劉婉若及謝孟萌正在打麻將,並扣得抽頭金150 元、賭博所用之器具麻將牌1 副、麻將牌尺4 支、搬風骰子1 顆、賭資2,000 元(另經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始悉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紹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13至16頁、第93至94頁),核與證人劉萬國、徐翊棠、劉婉若及謝孟萌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17至34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示意圖、現場及扣押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57至63頁、第67頁至71頁)及上開扣案物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紹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場所、賭具以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藉此牟得不法利益,所為非是,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提供場所之期間、獲利之數額、暨被告自陳係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現職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查卷第13頁所附警詢筆錄第1 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惟被告守法觀念未足,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 萬元,以導正法治觀念,並啟自新。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查扣被告林紹磊所持之麻將1 副、麻將牌尺4 支、搬風骰子1 顆,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另被告所獲抽頭金150 元,屬其犯罪所得,併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