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簡,2080,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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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塗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1214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易字第731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30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 、2 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是所謂「性騷擾」,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4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可參);

亦即「性騷擾」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99年度臺上字2516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可參)。

又按前開條項例示禁止觸及他人身體部位如臀部、胸部,且為防免對被害人就其他身體部位之身體決定自由保護之疏漏,另規定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保護被害人身體決定自由客體之概括性補充規範,此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於客觀上固包括男女之生殖器、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敏感部位,然因性騷擾犯行處罰之目的在於因行為人所為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是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解釋上當非僅以該身體部位是否外露為斷,而係以該等身體部位如遭行為人親吻、擁抱或觸摸,該等作為是否與性有關,而足以引發被害人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遭受破壞以為認定,而此等認定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參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法條參照),此由如上司、部屬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接觸身體外露部位之行為,因帶有性暗示而屬調戲他人,且在該等身分關係下,因足以引發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構成性騷擾之行為,觀之益明。

再者,衡諸我國當前之兩性相處社會通念,女性之大腿、肩膀、手臂等部位,非我國一般正常禮儀下所得任意撫摸之身體部位,如他人以性騷擾之犯意,未經本人同意而刻意以手,甚至以男性生殖器直接或隔著褲襠間接碰觸,適皆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客觀上亦應認係前揭法律條項所指之「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即代號AW000-H000000 號之女子(姓名年籍詳卷)素不相識,被告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以其下體碰觸告訴人大腿前側近內側處,核其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部位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為逞一己私慾,即對不相識之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侵害告訴人身體自主權,並對告訴人身心造成影響,所為實不可取。

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認犯行,態度尚可;

前有數次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論罪科刑之公然猥褻、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前科紀錄,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未謹守自己與他人間身體界限,再犯本罪,素行非佳;

參酌被告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告訴人表示無意願與被告和解之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9頁),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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