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簡,2082,201908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有福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65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有福所犯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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