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020,2019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周義盛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年度執更字第20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開立之107年度執更次字第2010號執行指揮書之備註欄4「受刑人 105年度執更字第2134號業已假釋於106年6月14日假釋期滿」與105年度執更字第2134 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期滿日為「106年7月14日」不符,將影響聲明異議人聲請重核假釋之權利甚鉅,請求就上述備註欄4假釋期滿日106年6月14日更正為106年7月14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起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㈠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度執更字第2010號及105年度執更字第2134號執行卷宗,本案107年度執更次字第2010號執行指揮書備註欄4原記載為「受刑人105年度執更字第2134號業已假釋於106年7月14日假釋期滿」嗣經手寫更正為「受刑人105年度執更字第2134號業已假釋於106年 6月14日假釋期滿」,其上並蓋有校對章;

另105 年度執更次字第2134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期滿日為「106年7月14日」,合先敘明。

㈡本案聲明異議人假釋期滿日變更歷程如下:㈠「受刑人前因本署105年度執更字第2134號入監執行1年10月,並於106年7月14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因該案與本署107年度執字第4392 號定應執行刑為3年8月,請貴監辦理重核假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14日北檢泰次107執更2010字第1079106714 號函參照)㈡「旨揭出獄人原執行商業會計法等罪有期徒刑2年,業經法務部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160號函核准假釋,於105年10月31日假釋出監,並於 106年6月14日假釋期滿。

嗣另接獲執行指揮書,刑期變更為1年10月,經法務部106 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390號函核准維持假釋。

再另接獲執行指揮書,刑期變更為3年8月,經重新核算後,逾陳報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之日期為106年6月30日,累進處遇級別為第二級,已不符刑法第77條之假釋要件規定,爰依函示規定報請註銷其假釋案。」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8年3月18日北監教字第10825001450 號函參照)㈢「出獄人周義盛原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更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後,復與另案數罪併罰,刑期變更為3年8月,致不符合刑法第77條規定之假釋要件,本部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160號函及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390號函核准該員假釋部分,應予註銷,並自當日起失效。

本件之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之日期須延假釋期滿在外536日,應更正為107年12月18日。」

(法務部108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602380 號函參照)㈣「入出監:詐欺案,臺北地檢103年偵字5847號起訴,臺北地檢107年執更字2010號執行,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徒刑期間:104/09/15-109 /10/31,104年9月15日入監,104年9月15日受刑人入臺北監獄,104年9月15日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109 年10月31日,累進縮刑30日,109年10月1日縮刑期滿,105 年10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

㈢綜上可知,聲明異議人所爭執之「106年6月14日假釋期滿」應更正為「106年7月14日假釋期滿」容有誤會,上開二日期均為正確,執行指揮書係因累進縮刑30日,故將「106年7月14日」更正為「106年6月14日」(該執行指揮書做成日期為107年12月3日),職是之故,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