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188,2019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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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思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應補充關於附表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
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未附附表,與原本不符,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補充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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