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524,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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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聰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聰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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