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743,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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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慧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慧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陳慧芬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10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10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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