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廣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暨頂樓加蓋
指定辯護人 歐陽仕鈜律師(義務辯謢)
被 告 徐雅茹
選任辯護人 鍾炯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高定淵
選任辯護人 曹世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34、5620、5621、562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19、92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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