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文賢
羅世昌
上2人 共同 林威伯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詩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44號、108年度選偵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拾陸日上午玖時貳拾玖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08年度選訴字第3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原訂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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