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交簡附民,31,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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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李俊德
被 告 蘇春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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