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386,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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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正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247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6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伍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正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0.064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第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5 月18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又被告該案為警查扣之菸草碎屑1 袋(驗餘淨重0.0645公克),經送驗結果,確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0至52頁),自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大麻煙草碎屑之包裝袋1 只,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應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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