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聲沒,188,2019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菜刀壹把、槌子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逸滕所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復偵字第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經查,扣案之菜刀1把、槌子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及犯罪所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