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聲沒,196,2019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宸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70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孟宸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LV」商標文字及圖樣之直式拉鍊錢包1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70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卷第8頁)。

(二)又扣案如附表之物所示之商標,乃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 3份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082卷【下稱:偵字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94頁至第198頁、第202頁至第 202頁背面);

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為:帆布質量與LV真品標準不符;

包裝材料包括防塵袋的形式、顏色和質量與LV真品標準不符;

做工手藝與LV真品標準不符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扣押筆錄、中正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107年11月7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76020034號函檢附LOUIS VUITTON之鑑定報告書、授權書、委任狀各1份及照片1張(見偵字卷第16頁至第19頁、第 29頁、第92頁至第97頁、第104頁至第109頁、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存卷可憑,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品                    名│數    量│
├────────────┼────┤
│仿冒「LV」商標文字及圖樣│1個。   │
│之直式拉鍊錢包。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