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聲沒,197,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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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冰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5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MCM 商標之背包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趙冰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5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又扣案之仿冒MCM 商標之背包1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存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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