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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彬顯
被 告 李偉愷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交簡上字第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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