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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陳林美珠
被 告 林勁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27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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