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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鴻祥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473號
被 告 徐鴻祥 男 31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鴻祥為貨車司機,以駕駛車輛載送貨物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下午 5 時 48 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中正區鄭州路1 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本應注意在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並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其智識或能力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途經臺北市中正區鄭州路 1 段與重慶北路 1 段口時,即貿然自第 2
車道右轉彎欲駛入重慶北路 1 段,適有楊盛博騎乘車牌號
碼 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右側後方之第 3 車道,然因雙方安全間隔距離不足,徐鴻祥所駕駛之小客車乃撞擊楊盛博所騎乘之機車,楊盛博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臉部損傷、左膝部挫傷、兩側手部挫傷、右側腕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盛博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徐鴻祥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與告│
│ │之供述 │訴人發生車禍之事實。 │
│ │ │ │
├──┼───────────┼────────────┤
│2 │告訴人楊盛博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指訴 │ │
│ │ │ │
├──┼───────────┼────────────┤
│3 │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1 份 │。 │
│ │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車禍發生經過之事實。 │
│ │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 │
│ │調查報告表㈠㈡、酒測值│ │
│ │測驗單、初步分析研判表│ │
│ │、路口監視器畫面光碟及│ │
│ │現場照片 11 張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前段之業務過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郭 盈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 品 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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