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易,400,2019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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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顯係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Z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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